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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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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营法庭查档阅卷

2011-9-29 13:04:22 阅读4 评论0 292011/09 Sept29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王四营法庭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村甲3号

预约电话:85998530

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查档阅卷携带以下手续: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案裁判文书原件;

单位:正式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阅卷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件及本案裁判文书原件;

律师代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律师证、本案裁判文书原件;

公民代理: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案裁判文书原件。

作者  | 2011-9-29 13:04:22 | 阅读(4) |评论(0) | 阅读全文>>

新闻转载: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人民网北京5月10日电 (记者王欲然)今日,记者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获悉,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确定,社保费最低134.4元;最高1008.24元。

  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确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各类人群和单位可按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社保费。凡是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各项社保,其缴费工资基数均调整为4201元,比上年度的4037元提高了164元。

  市社保中心下发了《关于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根据市统计局公布,201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15元,比2010年的48444元增加1971元,月平均工资为4201元。按照相关规定,本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将随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也就是2011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均有所变化。

  具体调整方案是: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603元;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941元;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21元;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80元。

作者  | 2011-5-11 9:52:54 | 阅读(29)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高法: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

2011-5-11 9:36:33 阅读6 评论0 112011/05 May11

新闻转载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追访

  正方: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作者  | 2011-5-11 9:36:33 | 阅读(6) |评论(0) | 阅读全文>>

2011年度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3-22 10:24:47 阅读22 评论0 222011/03 Mar22

一、(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581460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265240元

二、2011年度北京市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29073元*20年* 系数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13262元*20年*系数

除以上各项赔偿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2010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和2010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为基数计算。

作者  | 2011-3-22 10:24:47 | 阅读(22) |评论(0) | 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2011-3-22 10:14:15 阅读13 评论0 222011/03 Mar2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作者  | 2011-3-22 10:14:15 | 阅读(13) |评论(0) | 阅读全文>>

  (2010年11月18日 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妥当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一般规定

  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患者一方,是指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2、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指导意见处理。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二、诉辩事由

  3、患者一方因发生医疗损害而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一方认为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及第59条的规定同时起诉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责任主体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责任主体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作者  | 2011-3-22 10:12:50 | 阅读(11) |评论(0) | 阅读全文>>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作者  | 2011-3-22 9:36:16 | 阅读(7) |评论(0) | 阅读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处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处罚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要求赔偿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

作者  | 2011-3-21 12:05:48 | 阅读(11) |评论(0) | 阅读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

作者  | 2011-3-21 10:51:14 | 阅读(17) |评论(0) | 阅读全文>>

春节加班为何难讨加班费

2011-2-9 10:23:33 阅读8 评论0 92011/02 Feb9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三年多,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高涨。然而,由于认识误区的存在,部分劳动者“一厢情愿”地认为自己存在加班情形而提起索要加班工资的仲裁以及诉讼,但最终没能获得支持的情况,也不时出现。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因为因认识有偏差而败诉的劳动者往往归咎于法官和法院,而不是去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当。

  作为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笔者结合案件谈谈常见的几种认识误区。

  特约撰稿 胡高崇

  在途时间算加班吗?

  判例认为,被认定的加班时间中要有实际工作内容,路途或者准备时间不能视为加班

  案例回放:2009年12月7日,刘先生入职鑫万佳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刘先生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试用期至2010年3月8日;刘先生工作时间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009年12月12日(周六),刘先生乘坐22时零9分发车的火车前往公司设在上海的办事处出差,于2009年12月13日(周日)上午11时55分到,他所购买火车票为硬卧车票。后刘先生乘坐2009年12月18日(周五)22时零4分发车的火车返回北京。2010年1月4日刘先生领取2009年12月工资共计2240.09元。2010年1月7日,刘先生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离职交接。

作者  | 2011-2-9 10:23:33 | 阅读(8)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作者  | 2011-1-5 11:21:05 | 阅读(19) |评论(0) | 阅读全文>>

人民调解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元旦起施行

2011-1-4 11:06:14 阅读8 评论0 42011/01 Jan4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

作者  | 2011-1-4 11:06:14 | 阅读(8)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作者  | 2010-11-24 14:41:38 | 阅读(11)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三部委发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

2010-11-24 14:19:31 阅读10 评论0 242010/11 Nov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日前联合制定《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来源:中国新闻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规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投资,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

  第三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主动适应两岸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结合自身优势和企业发展战略,精心选择投资领域和项目;认真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 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

  (三)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第五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第六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由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

作者  | 2010-11-24 14:19:31 | 阅读(10) |评论(0) | 阅读全文>>

域外证据证明手续

2010-10-21 15:34:08 阅读79 评论0 212010/10 Oct21

域外证据一般分为:一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二是在我国境外(除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的手续”。但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的规定,但对其中如何证明没有规定。

其一,对于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需经过具有中国司法部认定的“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在委托律师在公证书上签字盖章后,再经过司法部与贸促会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在公证文书正文上加盖转递章,才能拿到内地使用手续。

其二,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司法部没有采用委托公证人的制度。根据司法部1986年6月25日《关于澳门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办理证明事的通知》的规定,我内地驻澳机构的职工由其机构出具证明;澳门工会联合总会、中华教育会、中华总商会、街坊会联合总会等4个社会团体可为本社团工作人员和会员出具有关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可由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4个民政登记局出具《结婚资格证明书》。1996年5月,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成立后,对于发生在澳门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证明,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和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4个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即具有证明效力。

其三,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主要是依据1993年5月29日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进行。根据该协议,司法部于1993年5月11日以司发(1993)006号发布了

作者  | 2010-10-21 15:34:08 | 阅读(79)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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